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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06-06        作者:杨丹志

   【成立】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REAT MEKONG SUBREGION COOPERATION,简称GMS)于1992年由亚洲开发银行发起,涉及流域内的6个国家有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旨在通过加强各成员国间的经济联系,促进次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建立在平等、互信、互利的基础上,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互利合作、联合自强的机制,也是一个通过加强经济联系,促进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务实的机制

  【宗旨】

  通过加强各成员间的经济联系,消除贫困,促进次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成员】

  6个: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亚洲开发银行作为GMS的发起者、协调人和主要筹资方,负责为GMS有关会议及具体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

  【合作原则与方式】

  协商一致的合作原则,决定需经各成员国一致认可。

  【秘书处】

  GMS日常事务由亚行负责处理秘书处职能由亚行承担。

  【组织机构】

  GMS最高决策机构为领导人会议,每三年举行一次。各成员国按照字母顺序轮流主办,目前已举行三届。GMS日常决策机构是部长级会议,下设高官会、工作组及专题论坛等。

  【主要活动】

  GMS首次领导人会议于2002年 11月在柬埔寨金边举行。第二次领导人会议于2005年7月在中国昆明举行。第三次领导人会议于2008年3月在老挝万象举行。GMS建立19年来,在交通、能源、电信、环境、旅游、农业、人力资源开发、贸易和投资九大重点合作领域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截至2010年9年底,贷款和赠款投资项目共开展44 55个,总投资约107.4亿美元,动员资金总额138亿美元;技术援助项目196 172个,总投资约22 2.3亿美元。

  【主要机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国际区域合作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自20世纪90年代初亚洲开发银行倡导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GMS)以来,日本、欧美、东盟及其它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先后介入该地区,形成了几个较有影响的合作机制。其中,中国参与的主要是以下三大合作机制。 1.亚洲开发银行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GREAT MEKONG SUBREGION COOPERATION,简称GMS)

  亚洲开发银行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项目自1992年起开始实施,经过初期规划、项目选择,现已进入项目实施阶段。亚洲开发银行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范围,包括湄公河流域老挝、缅甸、柬埔寨、泰国、越南五国和中国云南省,涉及7个合作领域,即:交通、能源、电讯、环境、旅游、人力资源开发以及贸易与投资。该合作机制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部长级会议,自1992年起每年一次,至今已举行过10次。其二是司局级高官会议和各领域的论坛(交通、能源、电讯)和工作组会议(环境、旅游、贸易与投资),每年分别举行会议,并向部长级会议报告。

  亚洲开发银行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是湄公河开发三个国际合作机制中起步较早,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机制。自1992年迄今,亚洲开发银行为湄公河流域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提供贷款7.7亿美元,帮助融资2.3亿美元,已经在运输和能源领域完成了9个项目。9年多来,亚洲开发银行还向大湄公河次区域开发项目提供了32个、累计2500万美元的技术援助。亚行除向湄公河开发项目提供技术援助外,还利用自身的影响和担保作用,呼吁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私人投资者为这些备选项目提供融资。湄公河沿岸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亚洲开发银行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项目。目前亚洲开发银行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重点是加强次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有关贸易投资政策等软环境建设。

  2.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ASEAN—MEKONG BASIN DEVELOPMENT COOPERATION,简称AMBDC)

  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于1996年6月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举行首次部长级会议。根据会议通过的框架协定,部长级会议将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两次部长级会议期间由成员国选派司局级官员举行指导委员会会议,为部长级会议做准备并提供政策建议。同时确定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贸易、农业、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及中小企业发展、旅游、人力资源开发和科学技术等八大合作领域。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第一次部长级会议确定了由东盟7国加湄公河沿岸国老挝、缅甸、柬埔寨和中国为该合作机制的核心国。随着老挝、缅甸和柬埔寨三国相继加入东盟,日本和韩国也应邀加入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之后,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组织核心实际上就是东盟10国加中、日、韩3国的区域合作格局。

  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第一次部长级会议开过后不久,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部长级会议也因此中断,从1997年起至1999年连续三年没有举行过部长级会议。直到2000年,随着亚洲各国逐渐摆脱了金融危机的阴影之后,第二届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部长级会议才于2000年7月初在越南首都河内召开,会议根据日本和韩国政府的申请,讨论了吸收日韩为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核心成员的问题。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第三届部长会议于2001年10月8-9日在泰国清迈举行。今后,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的主席国将在各核心成员之间轮任。

  3.湄公河委员会(mekong river commission, 简称mrc)

  新湄公河委员会(mrc)是在1957年成立的湄公河下游调查协调委员会(老湄公河委员会)的基础上产生的。1995年4月,湄公河下游泰国、老挝、柬埔寨和越南四国在泰国清莱签署了《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承认“湄公河流域和相关的自然资源及环境,是沿岸所有国家争取经济和社会富足以及提高本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具有巨大价值的自然资产。”四个国家决定在湄公河流域开发和管理的一切领域,包括河流资源、河上航运、洪水控制、渔业、农业、发电及环境保护等所有可能产生跨越国界影响的领域进行合作。

  依照协定建立的新湄公河委员会(mekong rivercommission),取代了原来的湄公河临委会。新湄公河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远超出了湄公河临委会,并不限于调查和协调湄公河下游水资源的综合开发,而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思想,强调对整个湄公河的水和相关资源以及全流域的综合开发制定计划并实施管理。新湄公河委员会由三个常设机构组成:即理事会、联合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派一名级别不低于司长级官员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秘书处负责为联合委员会和理事会提供技术和行政服务,其工作在首席执行官(CEO)的领导下进行,而首席执行官的任免则由理事会决定。湄公河委员会各成员国还成立了本国负该国的湄公河开发和协调任务。新湄公河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就邀请上游的两个国家中国和缅甸加入该组织,并于1996年开始与两国定期举行对话会,迄今已举行过6次对话会。